利润和利润分配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软饮料工业手册》第1265页(1161字)
在技术经济评价中,利润是以“利润总额”数值体现的。
1.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总成本费用
如果“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总成本费用”为负数,表示年度亏损。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2.所得税
利润总额经调整(如弥补亏损等)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率的10%。两项合计为33%。
各企业如涉及下述有关规定的,应按下述规定执行。
1984年11月15日国发[1984]161号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通一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6年10月11日国发[1986]95号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91年3月6日国发[1991]12号国务院发布《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3.利润分配
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根据董事会决定,并按下列顺序分配:
①弥补亏损;②提取盈余公积金;③提取公益金;④股利分配。
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如提取总额超过资本金(或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停止提取。
公益金提取的比例,如董事会无规定时可暂按5%计提。
提取上述基金后的税后利润,列入可供分配利润。
可供分配利润可按股东的投资比例分配;如有未清偿的长期投资借款,也可以列入未分配利润以偿还借款。
以上详见表6-11-10“损益表”。
表6-11-10 损益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外币: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