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技术转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699页(2953字)
在引进项目的建设中,遇到的软技术转让问题越来越多。这里所说的软技术转让主要是指许可证贸易,这是当前国际间和我国技术引进工程中的一种主要方式。所谓许可证贸易就是技术转让方和技术引进方签订正式合同或许可证书,允许技术引进方使用技术转让方提供的技术,技术引进方为此支付一定的费用。显然,通过许可证贸易,转让的不是技术的所有权而是使用权。通过这种软技术转让可以使有关部门、企业立即得到并掌握先进的生产手段,促进经济发展。我国过去比较重视机器设备等“硬件”的引进,而不大重视对专利权、技术诀窍等“软件”的引进。因而对软技术转让的知识掌握不多,吃亏不少。因此,在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中加强对软技术转让的研究、评价工作,有很重要的意义。
许可证贸易有三种类型,即:专利许可证贸易、技术诀窍许可证贸易和商标许可证贸易。
1.专利许可证贸易
专利技术是指取得了专利权的某项发明所具有的技术。专利权是某项发明的专属权。专利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且必须详细记载在专利说明书中,由专利局公开出版。专利权主要是不允许他人在专利公布所在国制造、使用或出售所发明的产品、技艺或工艺。专利权有一定的时间性,过期后专利变成为公开财产,谁都可以无偿使用。
专利许可证贸易是以专利为对象的许可证贸易,实际就是获得专利许可。专利许可证贸易主要是授使用权,并不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也无义务传授可能存在的秘密技术,引进方需自己研究开发该专利技术的细节。若想获得全部技术,还须签订技术诀窍许可证。
在可行性研究中,对专利许可的研究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该专利技术是否已在我国申请专利?若外商尚未在我国申请专利,就不存在专利许可问题,不必签订有专利许可内容的合同并为此付费。
(2)专利的有效时间有多长?是否过期?过期专利不必为它付费。过去我国有些企业在技术引进中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在设备进口合同中“购买”了若干项专利,为此付出了本不该付出的外汇。实际上外商仅提供了一些国际上公开的专利说明书,很多是早已过期的专利。
(3)引进方是否已谈妥了下述各种权利:制造、使用、销售。
(4)出口区域是否有类似专利?
(5)是否能保障引进方免受第三方对于侵犯专利的索赔?
(6)引进方是否要向转让方购买产品或部件?
(7)在专利许可证协定失效后和专利失效前,引进方是否能操作工艺,制造和销售产品?
(8)专利引进方对生产地点、生产额、产品价格、销售区域、产品组合,必须使用转让方人员等限制能否接受?
只有对以上问题有满意答案,才能认为这种专利许可证贸易是可以接受的。
2.技术诀窍许可证贸易
技术诀窍,没有专门的定义。但一般可以把它理解为是指一套在工业上实用的、秘密的、先进的、新颖的和有价值的资料、知识和技巧。技术诀窍不仅包括生产技术领域,也包括经营管理领域;即包括有形成文的技术资料,也包括由专家、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无形的、不成文的经验和知识。技术诀窍有些属于不能获得专利的技术,有些则属于有意不获得专利的资料(许多西方国家的企业认为,有时为了保守技术秘密,不申请专利,从而控制技术扩散,这样对自己更为有利)。技术诀窍具有保密性,因而掌握者对技术诀窍拥有所有权,但它不具有专利权,就是说不能阻止别人去获取和使用这种知识。
技术诀窍的转让一般涉及其有形部分,即各种数据、图纸、图表、配方、诀窍等等。这些技术诀窍综合起来就可形成某种先进的或专有的生产手段。转让的技术诀窍应具备三个标准:首先,应当具有工业实用性,即已在实际生产中应用并能满足引进方的技术目标;其次,其保密部分应能给予引进方以技术上或市场上的优势;再次,应当不是剽窃的或公共性的资料。
可行性研究中,着重进行研究、评价的内容有:
(1)技术诀窍中有多少内容是需要保密的?保密期多长?能否接受?
(2)是否充分详细说明了技术诀窍(如技术诀窍的种类、性质、应用性及合法性)?
(3)该技术诀窍对本项目的适用性(如所需投资多少,生产费用高低,产品价格的竞争力,对原材料等的要求等等)。
(4)技术诀窍的使用期限是否合适?
(5)转让方能否对工艺(或产品)提供保证书?
(6)转让方对引进方使用技术诀窍的限制是否合理(如使用范围、销售区域、制造地点生产额及其它限制条件)?
(7)转让方是否同意培训引进方的工人和技术人员?
(8)转让方是否提供工厂操作手册、工厂保养手册、专有的材料、产品检验设施、工厂投产的各种服务及产品资料等等?
(9)是否有通过仲裁解决各种技术问题的具体条款?
技术诀窍的转让费通常是按照引进方的盈利水平来计算确定的。
3.商标许可证贸易
商标是企业用来标明其经营的商品的一种标识。商标也是一种产权。经注册登记的商标,其所有权即可得到确认。若想使用其他厂商的商标,必须得到允许并签订许可合同。
引进方必须判明该商标是有吸引力的,并要求转让方保证,由转让方保持商标的效力。如果发生第三个擅自使用该商标的事件,应要求转让方承担起对侵权行为提出起诉的义务。
通常,转让方为了保持商标的形象不受损害,要求对产品质量有核准权或其它约束性要求,这些都是应该的,但也要防止转让方滥用这种权利。
商标许可的费用可根据产品盈利情况由双方谈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