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视察活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92页(2525字)

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或者持代表证,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这是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了解情况,检查有关机关和单位工作,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倾听群众呼声和要求的一种重要形式。代表视察,有利于代表为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作好准备;有利于提高审议质量,更好地集体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利于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推动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一)代表视察的内容

代表视察的内容是多方面的:(1)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2)各地区或各系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情况;(3)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4)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落实的情况;(5)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等。

(二)代表视察的范围

按照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对原选举单位地区或其他地区的工作进行视察。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在原选举单位地区或者在工作、居住的地区进行视察,也可以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地区视察工作。

(三)代表视察的形式

根据视察的目的、内容和要求,可以采取不同的视察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集中统一组织视察。通常在每年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组织全体代表进行集中视察,着重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了解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了解的情况。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直接组织,也可以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具体组织,还可以采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集中视察可以使代表了解全局情况,为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好准备。此外,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和区、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在组织全体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前,也组织代表视察“一府两院”的工作,为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作好准备,有利于提高代表评议的质量。

(2)专题单项视察。由人大常委会或有关的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代表参加,就一个或者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专题视察。参加视察的代表,一般是对某个方面的工作很关注或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和比较熟悉的代表。视察时,人员比较精干,视察时间相对长一点,了解情况更深一点。这样的视察,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质量更高,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发挥代表作用的一种好形式。

(3)分散持证视察。根据人民群众的反映,或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下级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随时持代表证就某个方面的问题就地进行视察。视察的内容、单位、时间一般由代表自行确定,也可以由代表小组讨论确定。这种形式的视察具有小型、灵活的特点,因地制宜,随时可以进行。分散持证视察通常是对市场秩序、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社会治安、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商业服务、公用事业和其他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视察,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协助政府推进工作。这种视察很受群众欢迎,效果较好。

(四)代表视察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为了提高代表视察的质量,讲求视察的效果,从上海市和区、县人大代表的实践经验来看,必须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周密计划,充分做好准备,这是提高视察质量和效果的前提。每次视察活动应及早安排计划,确定视察的目的、要求、对象、内容、时间,并与被视察单位取得联系,作好有关材料的准备等。有时,为了真实地了解被视察单位的情况,也可以不事先通知被视察单位。

(2)选准视察的内容,选好被视察的单位,这是提高视察质量和效果的重要环节。要根据视察的目的、要求来确定视察的内容。内容不宜太多太杂,要注意突出重点,可选择一二个专题。选择被视察单位要有不同类型,以便剖析典型,研究问题。

(3)深入实际,了解全面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这是提高视察质量和效果的关键。不仅要听取被视察单位的情况汇报,还要召开各种人员的座谈会,直接听取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以利于了解真实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对视察中发现的有些突出问题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与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以扩大社会影响,促进被视察单位改进工作。

(4)写好视察报告,抓好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的督办,这是提高视察质量和效果的保证。视察报告的内容应着重反映干部、群众的呼声、要求和意见;指出视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针对有关问题向有关机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将代表视察报告转给有关机关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促进有关问题的整改。

(5)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这是代表在视察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代表可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代表的各种权利,但代表个人不能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在视察过程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但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被视察单位应认真处理并作出答复。

(6)代表在视察时,不应接受被视察单位的宴请、礼品或者廉价购买被视察企业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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