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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54页(1379字)

土地使用费就是地租,它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家交纳。征收土地使用费,是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它主要是向非一次性交付地价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近年来,深圳、广州、抚顺、重庆等城市均制定了行政规章,全部或部分征收土地使用费。下面以广州市为例加以说明。

广州市从1984年10月起,对新建项目、中外合资项目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征收土地使用费,并分别制定了三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和标准。市区一般土地使用费的制定方法是以解放初期全市各区、街的平均地价为基础,加上30多年来市政设施的投资,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算出全市新的平均地价,再以新地价的18%作为新的土地使用费的平均标准,由此计算出各个地段的土地使用费标准,如表10-1。

表10-1 广州市新建项目土地使用费标准 元/m2

一级至三级为市区,其中一级为中心区,二级为一般市区,三级为市边缘区;四级为郊区;五级黄埔区;六级远郊区:七级边远区。

目前,广州市征收土地使用费的政策是:先对全市符合征收土地使用费条件的新建项目征收土地使用费,例如:工业、交通、建筑、商业、服务、仓库、邮电、旅游、文化娱乐等营业性企业均全额执行上列标准;养殖业、机关、团体、部队团以上机关和科研机构等非营业性单位按标准的50%执行;住宅按标准的20%征收;公园、宗教、寺庙、市政设施、军事阵地、连队营房、社会福利单位、幼(托)儿园、学校、医院等免收土地使用费。原有项目暂缓开征。

表10-2 广州市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 元/m2

1985年3月,广州市又制定了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和标准,并已实行,标准如表10-2。

地区划分:一级市中心区,含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二级一般市区,含海珠区、天河区、芳村区等;三级近郊区;四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远郊区。

优惠政策:新建企业在基建期间,按上述标准20~30%缴交土地使用费;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可免交土地使用费;技术先进的产业,经审核批准,可以享受优惠或特别优惠的待遇。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于1985年7月公布了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和标准,见表10-3。

表10-3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费标准 元/m2

优惠政策:技术先进的产业用地,经批准可减缴或免缴土地使用费;非盈利性的公益事业用地,可免缴土地使用费;新建企业在基建期间,经批准可减缴或免缴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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