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土地法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97页(2654字)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于1977年4月29日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七次会议通过。本法总结了朝鲜历史上和建国以后土地工作的经验,从土地性质、所有制、利用规划、保护、建设以及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的法律规定。该法共六章八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土地所有权
(1)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土地属于国家、合作社所有,任何人不得买卖或据为个人所有。国家所有制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合作社所有制土地属于参加集体经济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2)规定国家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制度,根据农业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参加合作社的全体成员自愿,可以逐步把合作社所有制土地转为全民所有。
(3)规定土地只有国家才能支配,合作农场和机关、企业、团体及公民可以多方面加以利用。
2.关于国土建设总规划
(1)国土建设总规划是指在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福利的增进而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整理和美化国土,并有远见、有计划地安排国家整个经济生活的国土建设的统一的综合远景规划
(2)规定制定国土建设总规划的原则。
(3)规定国土建设总规划的前景期限定为30~50年,必要时可以把期限定短一些。
(4)规定国土建设总体规划的内容。
(5)规定全国国土建设总规划和重要地区国土建设总规划由最高人民会议和中央人民委员会批准。地域国土建设总规划由道人民会议或道人民委员会批准。
3.关于土地保护
(1)规定国土管理机关、农业领导机关和土地利用机关必须按照国土建设总规划,负责组织进行土地保护工作。
(2)规定国土管理机关、地方政权机关和有关机关、企业、合作农场必须每年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具体地调查和登记自己负责的河川的变动情况和堤坝、设施状况,作出规划,并按规划设计,有计划、有组织地治理河川。有些地区若有必要,应划为保护区,在保护区内不得进行破坏河川的堤坝及其设施或影响保护管理的行为。
(3)规定山林设计机关应根据自然条件作出山林设计方案,把造林、护林任务划给机关、学校、企业、团体,按照设计方案造好林,并护好林。进山伐林,须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许可,先采伐老树、大树和受了各种灾害的树,并保证原木的循环式采伐。采伐的迹地和运过原木的集材道上要及时植树。要求做好山林防火、消毒工作,营造防风林、防山崩林、卫生风景林、水源涵养林等,设置各种水土保持建筑。
(4)规定开发地下资源时,开发单位首先要建设废石处理场和尾矿沉淀池,以防止农田等国土和资源遭受损害。要防止因开采地下矿藏而造成地面的塌陷。地下资源开采后,要及时进行土地清理工作,使迹地成为农地或林地。
4.关于土地建设
(1)进行水利建设,保证足够水量;
(2)进行土地整理、改良土壤、修筑梯田工作,提高农作物产量;
(3)扩大耕地面积,大力进行海涂开发工作。对海涂的开发要有规划,首先集中开垦自然条件好,又有利于开垦的海涂,对已开垦的要尽快淡水洗盐,种上庄稼;
(4)要修筑海岸防潮堤,并经常进行维修和加固工作,以保证农田和盐田等不受海水侵害。
(5)要美化城市和村庄;
(6)规定公路建设是土地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公路建设的原则是保证全国各区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公路按规模和用途分为高速公路和1~6级公路。
(7)规定沿海、领海等管理机关、企业和团体要根据国土建设总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沿海和领海建设,经常整修沿海和领海设施,既促进发展水上运输,发展沿海和领海水产养殖,又把海岸建设得更美丽。
5.关于土地管理
(1)农业土地只包括可以耕种的土地,由农业领导机关和农业单位管理;农田未经许可不得荒弃;经农业领导机关许可,农业单位可互换耕地。
(2)居民点土地由中央的城市管理机关和地方行政委员会管理;要利用居民区土地的机关、企业和团体,须经该道行政委员会或政务院批准。
(3)山林土地由国土管理机关和利用该土地的机关、企业和团体管理;要利用山林土地,须经政务院或有关国土管理机关许可。
(4)工业土地由利用该土地的机关、企业管理;管理该土地的机关和企业不许滥用土地。
(5)水域土地按对象由国土管理机关或农业领导机关管理;要开发利用水域土地,按对象须经政务院或土地管理机关许可。
(6)特殊土地由有关中央机关和地方行政委员会以及利用该土地的机关、农业和部队管理。
(7)土地管理机关统一掌握和登记国家的所有土地,并进行土地利用监督;农业领导机关必须及时登记新垦土地和通过土地整理后新增的土地;用地单位必须及时向土地管理机关报告土地变动情况;各用地单位必须保管好土地文件;有违反土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秩序的,按情节负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