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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561页(4702字)

工会组织依据法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符合条件经考核合格,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的工会工作者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工会代表为仲裁委员会法定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可聘任工会工作者为专、兼职仲裁员。还规定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因此,在仲裁程序上,工会在不同层次上,可多方参与。首先是工会派代表代表工会组织为仲裁委员会的法定成员,行使仲裁权。其次是被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的工会工作者,他们不代表工会,而是经工会同意以专家身分受仲裁委员会聘任,专门负责具体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最后,工会工作者可以接受职工当事人委托,代理其参加仲裁活动。这时工会工作者完全以个人身份代理职工参加仲裁,在以上三种情况中,工会在仲裁中的作用、地位是完全不同的。

一、工会在仲裁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条例》规定,工会代表是仲裁委员会法定的三方代表之一,是代表工会组织行使国家仲裁的,工会代表具有三重身份、三种地位:

(1)工会组织的代表。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职能就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的性质、职能、与职工的天然联系都需要其参加劳动争议的仲裁。

(2)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是代表维护职工利益的组织,参加仲裁也具有这一职能。工会代表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种维护不是片面的,故对职工有错误的应批评教育。工会代表着重代表的是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同于职工方的代理人。

(3)国家权力代表,工会代表参加仲裁委员会是基于国家授权,因此他是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力的公正仲裁人。故工会代表应站在国家高度,依法仲裁,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公正裁决。

鉴于工会代表的上述身份地位,工会可以通过其代表参与整个劳动争议的调处活动,这包括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在仲裁前的作用,仲裁后在执行中的作用。还可以对仲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仲裁员的任免、仲裁具体程序规则发表意见并有表决权。在仲裁的程序上,工会代表享有与另外两方代表同等的法律地位和表决权:有权参予决定是否受理劳动争议;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回避申请;有权对争议情况进行调查;有权查阅有关部门有关文件、法规、规定、资料;有权进行调解工任;有权就仲裁裁决发表意见等等。工会代表参加仲裁委员会就工会内部而言,是基于工会组织的委托授权,是工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会代表从事仲裁活动就是执行职务活动,这些活动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权限范围,没有违法,其责任由工会组织承担。而就仲裁授权而言,工会代表又是基于国家对工会的授权,代行国家仲裁权,故其行为只要不违法,其责任由仲裁委员会承担。工会代表应大胆开展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应当认真对待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慎重选择合适的代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为工会代表参加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创造条件。

二、工会在仲裁庭中的地位作用。

条例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即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具体的劳动争议仲裁时,一般不是直接由仲裁委员会裁决,而是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派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具体负责裁决。因此,工会代表在决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时有与其他两方平等的决定权。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在聘任时工会代表也有决定权。

由仲裁委员会聘任的工会工作者作为专职或兼职的仲裁员仅仅是一种资格,平时无权干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只有在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为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时,才享有仲裁权。仲裁员的权利义务也是相同的,仍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工会一方的仲裁员其职责是在具体的仲裁中代表国家进行仲裁,具体地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总之,工会的仲裁员参加仲裁庭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与指导下,执行仲裁委员会的职权,向仲裁委员会负责,由仲裁委员会承担责任的争议仲裁执行者。

三、工会代表职工参加仲裁时的地位作用。

所谓工会代理参加仲裁是指在职工未聘请代表人或者案件影响较大,工会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根据帮助诉讼的原则,可以为职工当事人提供代理人,由工会的工作人员为职工提供帮助,一般情况下则仅仅是工会工作者受职工聘请,作为职工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工会组织委派,还是职工聘请,工会工作者有权利也有责任为职工当事人提供帮助,工会在做职工代理人问题上的作用仅仅表现在这一层次上。然而,无论是工会委派还是职工直接聘请,工会工作者作为职工代表人,其身份、资格、地位、权利均是相同的,都是基于职工当事人的委托,以个人的身份而不是以工会组织的身份出现,代理职工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应当由职工当事人与受委托做代理人的工会工作者签定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把委托书提交给仲裁委员会。接受职工委托的工会工作者,其职责和作用就是代表和维护职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配合仲裁庭开展仲裁活动。必须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活动,超越代理权或违法的行为责任自负。这时,工会的委托代理人与职工当事人的关系就不再是工会组织与职工群众的关系了,而是依法成为民事委托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了,工会委托代理人必须以职工当事人的名义,而不得以工会或个人的名义代理职工进行仲裁、诉讼活动,简单讲就是在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代表、维护职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其进行仲裁和诉讼活动。

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作用主要是在工会代表参加仲裁委员会方面。工会参与仲裁一方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职工不合理的要求,错误的行为进行说服教育,促进转化,以确保仲裁的公正、合理。具体说工会在参加仲裁活动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做好仲裁前的准备工作。在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备工作中,工会要利用自己在仲裁委员会的有利条件,发挥工会主持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渠道作用,特别是详细地听取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意见,深入了解案情,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去伪存真,辨明是非。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听取争议双方的陈述和辩解,以印证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力戒想当然和片面性。调查结束后,工会应针对仲裁涉及的具体案情,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学习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的放矢,确保依法仲裁。

(2)公正裁决,依法维护。参与劳动争议仲裁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改革的需要,是仲裁工作需要。为做到公正裁决,工会仲裁员应与其他仲裁员一同做好下列工作:重新核实事件真相,对案件进行再认识,为仲裁提供事实依据;运用好相关法律法规,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从对立的状况下走出来,努力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准确、及时依法做出公正裁决。裁决后还应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特别是从工会的特点出发做好职工的工作。

(3)做好仲裁后的监督工作,保证裁决顺利执行。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工会应高度重视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仲裁裁决若得不到执行,裁决书则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工会应当建立劳动争议处理的跟踪监督和信息反馈制度,并对其进行检查,及时总结发现问题予以解决。帮助职工当事人落实仲裁裁决的决定,若对方不履行裁决决定,应当指导职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发现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应当向仲裁委员会反映,或在法定期限内,指导职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工会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使劳动争议处理进入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组织、个人的干扰。因此,工会组织不可能像劳动争议在调解、仲裁过程中,可以直接作为主持者负责对争议的处理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的诉讼过程中无所作为,相反,工会组织仍然能起积极作用。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这一规定要求工会在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对职工提供帮助。这与法院独立办案的原则并不矛盾。《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会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工会在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发挥其作用创造了条件。但工会的作用是有一定限度的。支持、帮助诉讼包括了几个内容。首先,职工在仲裁裁决后不服的,工会可以向职工说明其有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权利,可以向职工说明诉讼的权利如何行使,诉讼的时效期限、诉讼的手续等等;职工出于某种原因不敢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在精神上予以鼓励、支持,使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职工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若在经济上、法律知识上遇有困难的,在可能的范围内,工会可以给予物质帮助,可以代其写诉状,提供法律咨询。须指出的是,这种帮助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接受的情况下进行,工会组织支持起诉,并不是拨弄是非,非法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因为支持起诉并不是代为起诉,当事人不起诉的,工会可以劝导,但不能代替职工起诉。只有在职工自愿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工会才有可能以职工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

劳动争议发生后职工除可以自己提起诉讼外,也可以委托工会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工会作为职工的诉讼代理人,有其优越性,这主要是职工个人在劳动争议问题上,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也就难以理直气壮。工会接受职工的委托作为劳动争议的诉讼代理人时,由于对案情比较清楚,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因而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能够做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依法维护。

工会作为职工方的委托代理人,并不是工会组织作为职工的代理人,而是由工会组织派出懂法律的同志作为职工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的诉讼活动。其代理的权限、责任等等,与在仲裁程序上工会的代理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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