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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61页(813字)

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之一,开始实行于50年代中期的国营企业,后逐步发展。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为,国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和对企业行政领导进行群众监督的机构。其职权有4项:①听取和审查厂长的工作报告,审查和讨论企业的生产计划、财务计划、技术计划和劳动工资计划及实现这些计划的重要措施,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且可以提出建议。②讨论和审查企业奖励基金、福利费、医药费、劳动保护拨款、工会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经费开支;在不违背上级机关的指示、命令的条件下,可以作出决议,企业交行政或者其他有关方面执行。③在必要的时候,向上级管理机关建议撤换某些行政领导人员。④对上级管理机关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可以向上级管理机关提出建议。如果但是上级管理机关经过研究仍旧坚持原有决定的时候,就必须贯彻执行。党委领导的职工代表大会采取常任代表制,代表向选举他们的职工负责,职工群众有权随时撤换不称职的代表。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召开,由企业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由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监督。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是在由工会主持的职工代表会议的基础上改建的,并适当扩大了权力。这种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的确立,在当时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第8次全国代表大会所确定的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的方针。1957年9月,邓小平在《关于整风运动的报告》中指出:“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是扩大企业民主、吸引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克服官僚主义的良好形式,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在这次整风中应该充分运用,并在总结试点经验之后,全面推广。”其后,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在国营企业中普遍推行。这对吸收广大职工群众参与企业的管理工作,推动生产的发展,起了重大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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