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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什么情况下造成伤亡,可以比照因公伤亡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052页(612字)

职工在以下情况下负伤,残废或者死亡,可以比照因公待遇处理。

(1)由于医疗责任事故致使职工残废或者死亡;(2)职工因工出差或者因为调动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负伤、残废或者死亡,以及因公出差期间由于执行紧接任务而死亡者;(3)职工因紧急任务而加班加点至深夜,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负伤或死亡者(非本人责任);(4)在各种政治运动和日常工作中、坚持原则,向敌对分子或各种错误现象进行斗争的职工,被坏人谋害负伤、残废或死亡者;(5)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者;(6)职工参加本企业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种体育比赛或职工正式通过组织,代表本企业或某单位参加运动会或比赛而负伤、残废或死亡;(7)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和参加政治性活动,非本人责任造的伤亡;(8)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旧伤复发致成残废或者死亡;(9)职工在血吸病危害的地区工作或因工作需要临时派往上述地区执行任务,以及下放劳动锻炼,因工作、生产需要接触血吸虫而患了血吸虫病的;(10)职工因派去支农而患了钩端螺旋体病的;(11)职工因工作确实需要而由领导安排连续加班加点突击任务,以及因病给假由于本人不参加不能完成某项紧急任务,领导安排其带病坚持工作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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