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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税务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155页(5208字)

《企业所得税条例》及细则对资产的税务处理,其主要的目的在于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需要采取相应的计价和分摊损耗的办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分期、限期予以扣除。收益性支出的扣除也需要计算得比较切实、合理和规范,以利于合理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前述我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企业所得税收对资产的税务处理,大都以我国现行财会制度为基础。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不同来源的固定资产,其计价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投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年限和方法

1.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2.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较多,一般采用以下二种方法:

①平均年限法(直线法)。计算公式为: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②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为:

工作量法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为:

此外,有些企业还采用以下方法计提折旧:

①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公式为: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②年数总和法。计算公式为: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3.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考虑到目前一些乡镇、集体企业设备比较陈旧、老化,为了保持其再生产的正常需要,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二、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流动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流动资产的概念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二)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流动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1.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计价有以下四种情形: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无形资产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开办费的分期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这里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3.存货的计价。

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按实际成本价计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货的计价方法有下述五种:

(1)先进先出法。该方法是根据最先购入的商品最先售出的假定计价的。这种方法计算的期末存货额,比较接近市价。

(2)加权平均法。该方法是以期初存货和本期入库存货的实际成本之和,除以期初库存存货和本期入库存货的数量之和,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并以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来确定本期领用或者发出存货的计价。

(3)移动平均法。该方法是企业存货入库每次均要根据库存存货数量和总成本计算新的平均单位成本,并以新的平均单位成本确定领用或者发出存货的计价。

(4)后进先出法。该方法是根据最后购入的商品最先售出的假定计价的。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期末存货额,在物价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与市价偏离较大,不能反映当时实际的存货成本。但计入销货成本的价格,比较接近市价,与当期销货收入较匹配,能够反映当时损益水平。

(5)个别计价法。该方法是对期末存货分别按购入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一般适用于品种少、价格高、易于辩认和区别其个别价格的商品,不适用于大量的相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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