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杀的党员的党籍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123页(377字)
在实际生活中,个别党员自杀的原因比较复杂,比如,有的属于在受组织审查时顾虑过大,不理解党的政策;有的由于审查人员违反政策,搞逼、供、信;有的因为个人和家庭的某种遭遇,思想上受到严重刺激;有的忍受不了疾病的折磨,等等。因此,基层党组织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能简单地把自杀都视为叛党行为,作出开除党籍的处理。
凡是过去处理不符合上述精神的,现在家属、亲友要求改正,或组织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实事求是地予以复议。但是,如本人确有严重问题,因害怕或对抗组织的审查而畏罪自杀的,则应开除党籍。至于党员在“文化大革命”中被迫自杀的,不应以自杀叛党论处,可写明是迫害致死。或者按非正常死亡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