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16页(417字)

对公务员进行培训的专门机构。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通常都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如英国的“文官学院”、美国的“联络执行官学院”、法国的“国立行政学院”、日本的“国家公务员进修中心”等。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继承干部培训传统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建立以行政学院为主体的各级各类公务员培训机构,国家行政学院培训高级公务员和部分中级公务员,地方行政学院培训中、初级公务员,国务院和直属机构的管理院校承担本部门或本系统公务员的专业培训任务,还有其它各类培训机构也按公务员制度的要求开展培训工作。主管行政学院和其它培训机构的领导机构为国家人事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人事部门。行政学院作为现代化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在办学方针和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方面既不同于各类高等院校,也不同于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对公务员的培训必须坚持政治与业务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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