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政府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497页(781字)

(1)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政府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只要还有人信仰宗教,就要坚定不移地实行这一基本政策,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2)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时候,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利;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使信教与不信教群众彼此尊重、团结,和睦相处。

(3)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一切宗教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破坏社会秩序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

(4)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维护稳定,增进团结,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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