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不当影响可以使合同无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62页(1174字)
有效合同必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协议,因此,凡受胁迫或不正当影响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是无效的,或者是可以撤销的。
胁迫,通常是指运用暴力等手段进行的威胁和逼迫。胁迫行为包括施加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监禁或延长刑期相恐吓等。胁迫对象不限于订立合同的人,还可以包括其直系亲属等。胁迫行为包括已经实施的和将要实施的。比如,一个私营精神病所的被收容的人同意对他的财产作出某种处理以换取暂停因认为他患精神错乱而予以收容的措施。法院认为,放弃他的财产契据的协议是在害怕继续禁闭的情况下订立的,因此该协议对他并无约束力。再比如,原告威胁被告,要指控被告挪用由其保管的公款。但原告答应,如果被告妻子能以她个人的财产赔偿损失的话,就可以不起诉,被告妻子于是答应了。法院则认为,被告妻子的许诺是在威胁下勒索出来的,因而对被告的妻子没有约束力。
施加经济压力一般不视为胁迫,但是,如果所施加的经济压力已使对方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可以视为胁迫。比如,在1965年的英国,原告是一个建筑公司,被告因其所提供的服务而欠工价482英镑,迟迟不还。当原告在经济上极其拮据时,被告乘机施加压力,提出只还300英镑,并以此抵销全部债务。同时还威胁说,如不接受此建议,则将分文不还。原告由于当时经济上的窘迫处境而被迫同意。但事后起诉追还余债,法院认为,被告所为已构成胁迫,而在胁迫之下签订的合同无效,故责成被告归还全部余款。
不当影响,是指当一方以其较强的地位采用精神上、智力上、道义上等各种形式施加压力和影响,迫使对方订立合同的情况。从衡平法的观点看,不当影响是一种不平等交易。实践中,当双方是一种信托关系时,法律推定这种不当影响是存在的。比如,被告是一个没有商业经验的老农,他想帮助儿子摆脱经济困境时,其往来银行的经理说服他为儿子做透支作保,把他仅有的自己所住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他儿子的经济状况恶化,于是银行要求他出卖房子以履行其保证和抵押所承担的义务。法院认为该老农与其银行经理是一种信托和信任的关系,经理依受托人应有的注意,有责任劝告老农去听取独立的其他方面的意见。由于经理未能尽其职责,因此他不能获得上述协议中的利益,保证书和抵押据被判令作废。此外,如教师和学生,父母和孩子,医生和病人,传教士和教徒,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上述原则。这里有两个问题应当予以注意:一是当占优势的一方要否定存在不当影响时,须负举证责任,以否定该种影响的存在或者证明弱方在订立合同前曾经接受过独立的其他方面的劝告。二是在没有信托关系存在的情况下,要想撤销合同的一方,应对存在不当影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