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近似与相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28页(850字)
如果某一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经在同样或同类产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造成欺骗或混淆,则该商标不得注册。这牵涉到两个方面,一是商标的相同或近似,一是商品的相同或类似。
在判断类似商品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分类表可以作为参照因素,但并不是判断商品类似的法律标准。从实际案例来看,一般考虑三方面的情况:商品的生产部门是否相同,商品的销售渠道是否相同,人们在使用商品时是否习惯于将两种商品在同样场合下使用。
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前提下,商标的近似才有可能产生混淆的问题,近似商标一般指某一商标在其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上与他人的商标相似。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不宜采用直接对比观察的方式,而应采用分离观察的方式,以一般顾客在选购商品时是否发生误认为依据。
当不同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就同样或同类的商品分别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而他们所申请的商标为相同或近似商标,在一般情况下只能允许其中一个注册。注册署长不仅考虑是谁先提出注册申请,还将考虑哪个申请更好地达到了注册要求。一般会接受更佳的注册申请。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申请人如有可能达成协议,或由注册署长建议达成协议,只保留一项申请,其他人撤回或修改其中请,或是其他人在注册后直接获得注册使用人资格。达成协议的方式须经注册署长认可。对署长决定不服的任何一方,均可上诉至法院,由法院裁决。
在例外情况下,署长或法院对善意地同时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可以准许一个以上的人为同样或同类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办理注册。这称为“同时使用”的注册。“同时使用”是指,在某一商标注册前,另一个相同或类似商标已经在有关商品的销售中使用,在其注册后就形成了对它的同时使用,但这是一种善意使用而并非冒用他人商标,且在公众中并没有或不会产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