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支票借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65页(389字)

用支票调借现款,是现代社会中常见之事。通常是由贷款人开出即期支票或交出现金,借款人则开出期票,并不另立借据。如有书立借据,借款人的期票到期不兑现,贷款人当然可根据借贷关系诉诸法院。否则,只凭支票不足以证明持票人和发票人之间确实有借贷关系存在。因为支票的用途很多,所以,如果根据借贷关系请求,原告还需要提出其他证据,才能使法院信服。

如果只有借款人不兑现的支票,贷款人应根据票据法追索付款。因为根据《票据条例》,持票人是由于什么原因取得票据(例如由于买卖、借贷等关系而取得票据),持票人并不负证明的责任,法例假定持票人已付出代价,理应收款。也就是说,持票人只要提出支票和银行退票单为证,便可请求法院判决发票人给付票款,而不须另外证明他取得票据的原因,是由于买卖关系或借贷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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