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上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94页(1745字)

监督香港证券挂牌上市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部:《证券条例》、《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条例》、《保障投资者条例》、《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证券(公开权益)条例》、《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香港单位信托及共同基金守则》等。此外,联交所还制定了一套非法定的上市规则,称为《证券上市规则第三版》(Third Edition Of The Rules Governing The Listing Of Securities),但该上市规范与普通法律效力不同,联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或特别个案的情况而废止和修改。

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公开买卖的证券主要有:

1.普通股

它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筹集股本的证明文件,是一种最普通和最主要的股票形式。普通股股东享有以下权益:

(1)投票权,即选举董事的权利和对公司经营重大问题进行投票的权利;

(2)优先承购新股权,即公司发行新股票时,普通股股东有权优先承购,以保持原先持有的股权份额不变;

(3)公司利润分配权;

(4)公司破产或清算时,在债权人及优先股持有人获得清偿后,有权分得剩余资产。

部分公司的普通股有A股、B股之分,其面值大小不同而投票权相同,面值大的称为A股,面值小的称为B股,这种设置的目的在于保障董事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主要董事凭借较少的资金掌握B股,即可控制一家上市公司。B股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被禁止,因为它违背了自由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也容易导致公司管理阶层滥用其决策权,进行不利于其他大多数股东的经营活动。目前在香港,B股的运用已经十分有限了。

2.优先股

优先股持有人一般有固定的股息收入,而且可以在公司破产或结业清算时优先获得分配剩余资产。优先股持有人并无投票权,不能通过表决影响公司事务。香港发行的优先股不多。

香港《公司条例》允许公司发行“可赎回优先股”,条件是公司章程允许公司发行这种优先股。同时,公司在赎回优先股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可赎回优先股的股本已经全部付清。

(2)赎回优先股的款项必须从发行新股的收入或可分配利润中提取。如果是从利润中提取,则应从可赎回优先股的票面价值的利润中提取同额款项并转入“资本赎偿准备金”(The Capital Redemption Reserve Fund)帐项中。

(3)赎金超过票面价格部分应从利润中提取,或从股份升水帐户中提取。

(4)优先股赎回后,可发行面额相同的普通股以填补被赎回的股份。

3.认股权证

它是一张由上市公司发行的证明文件,赋予持有人一种“选择权”(Option),有权在指定时间内,用指定的价格认购由该公司发行的指定数目的新股。上市公司发行认股权证的数目不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的10%,年期最短1年,最长3年。

4.债券

债券是一家机构筹集长期资金时所发出的借贷文件,证明发行者以固定利率向认购者借取了一笔长期的资金,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香港政府债券与公司债券发行数量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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