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城市规划立法的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16页(1188字)

香港之所以能在二战后迅速成长为经济发达的现代化大城市,优越的地理位置,成功地实行了“积极不干预”的经济政策固然重要,但港府重视城市发展规划立法、合理开发与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的作用也不能忽视。早在1936年6月,香港政府便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奠定了城市规划法律的基础,以后经过多次修正补充,渐趋完善。1974年香港政府颁布了《香港发展纲略》,作为香港城市用地规划的大纲。此外,香港还有《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等多部城市规划立法。

在香港,参与土地用途规划的管理机构非常庞杂,发挥主要作用的有以下几个机构:

土地发展委员会。它是全港土地问题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监察一切与土地发展有关的事宜,研究与核准所有影响土地发展、利用的建议。该委员会没有直接的行政权力。

城市规划委员会。它根据《城市规划条例》设立,委员会每月开会2次,开会的法定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必须包括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这些委员有着广泛的社会联系,同时也具有广泛的专业技术背景。该委员会的权力主要有:①负责为全港市区及其有发展潜力的地区制定总体规划,决定某些土地的各种发展用途,确定建筑物的规范模式,为城市总体规划制订草案;②对于妨碍规划方案的土地,委员会可建议予以收回;③公布法定分区规划草案,供公众查询,查阅的时间、地点在宪报和报刊上每周公布一次。凡对公布的规划草案有异议的,可在草案公布期间内向委员会递交一份反对意见书面材料,委员会应开会对之进行审议,同时通知反对者或其正式授权代理人出席,委员会可接纳或拒绝部分或全部的反对理由,或修改规划草案以满足反对者的要求;④处理更改土地用途的发展计划申请书。

规划环境地政科。下设规划署,全面负责官地使用规划工作,设有“全港及次区域规划处”、“地区规划处”、“条例检讨及专业行政部”。其主要任务是:全面检讨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得失,研究市区与郊区的改造方案,探求地下及空间的利用途径,为未来发展拟订管治策略。

这套体制较成功地完成了城市规划立法的任务,主要得益于:第一,土地发展委员会制订土地发展宏观政策,城市规划委员会拟订总体规划,规划环境地政科参与制订法定分区规划,立法权限清晰,职责分明。第二,所有机构制订规划,均依照已存法例,自我约束,防止各自为政,保证了总体规划与区域规划、宏观规划与具体规划的一致性。第三,各机构首长相互兼任,提高了决策效率。如规划环境地政司既是城市规划委员会主席,又是土地发展委员会委员。这种人事安排,有效地保证了官地使用规划立法的连贯和统一性。

上一篇:抑制土地投机的方法 下一篇:官地租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