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契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81页(1464字)

在发行大额债券时,债券持有人要求公司以资产作抵押,同时通过签订信托契约将抵押的资产交由债券持有人所委托之人(受托人)代管。因此,信托契约亦是一种保证的方法,其内容包括了除债券证书以外所有债券的发行条件。

1.信托契约的条款

信托契约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委任财产受托人条款

在信托契约中授予受托人下述权力:

①有权将公司的资产作为质押品,在此时,所有权转让予受托人,公司不得将该项资产作优先于债券的抵押;

②有权买卖或租赁资产;

③有权将质押的资产折合换成其他合适的资产;

④有权更改某项资产全部或部分已经生效的合同;

⑤有权达成索赔协议;

⑥有诉权;

⑦有权在强制处理担保物时,指定财产接管。

(2)债券种类条款。

(3)抵押设置条款。一般情况下,往往通过抵押合同,将公司的固定资产交给受托人,使后者保有(Hold)抵押资产的所有权,而债券持有人则成为该抵押资产的受益人。

(4)抵押实施条款。在信托契约中往往规定债券发行公司,如不能偿付债券本息,其抵押的资产便可能通过委派接收人或出售抵押物等方式被没收处置。

(5)公司应负责任条款。债券发行公司应承担投保抵押物、修缮抵押物的责任。

(6)优先权条款。

2.受托人的地位

受托人对债券持有人承担受托责任,其职责主要包括:

(1)保存作为债券的所有权证书或者投资;

(2)检验担保物的安全;

(3)检查债券的发行条件是否已遵守;

(4)在债券发行公司拖延支付本金或本息或违反债券有关条款以及公司已开始清盘时,行使信托契约或法律赋于的权力。

受托人在履行其职责时如有违约失职行为,未能达到谨慎及努力工作的要求,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且这种责任不能通过信托契约加以免除。但是在法院宣布免除责任,或者在有代表该类债券3/4面值的债券持有人出席并亲自投票通过决议时,受托人亦有豁免权利。

3.受托人的报酬

受托人可以因其提供的服务取得约定的报酬,具体金额由信托合同或者双方协议交付,受托人对公司资产或售后的所得享有第一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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