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权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13页(685字)

受托人在管理破产人财产和在债权人之间分配债额时,应尊重债权人全体会议的决议或监察委员会给予的任何指示,两者如有抵触,应以债权人全体会议给予的任何指示为准。

受托人为咨询债权人的意愿,得随时召集债权人全体会议;任何债权人如经1/4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依法得随时要求受托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受托人根据此项请求,应于14日内召开会议。

受托人得就破产所产生的任何特殊问题,按规定方式向法院请求指示。

受托人在管理破产人财产及向债权人分配债额时,有法定裁量权。但此裁量权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表现在:

(1)破产人或任何债权人或任何其他人因受托人的行为或决定受到损害,有权向法院上诉,法院对受控行为或决定,有权加以确认、撤销或修改,并就有关内容签发其认为公正的命令;

(2)如有受托人不忠实履行职责,或不认真遵守法律,法院可依职权调查该事情,并相应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如对受托人进行审讯等;

(3)法院根据破产管理官的申请,可要求受托人答复法院或破产管理官就其从事破产事务所作调查的结果,并可通过受托人或与破产事务有关的任何人的宣誓予以审查;

(4)法院也可指示查核受托人的帐册和付款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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