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处权力和失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36页(646字)

为了履行职责,船长必须具有权力。船长的惩处权力主要依据习惯法。

为了保证船长的命令得到服从,维持船舶安全,保持船上良好秩序,船长有行使拘押、惩处之权。船长的权力不但可施用于船员,并且也可施用于本船乘客、逃票乘客及在船上发现的任何人员,船长可发布命令,进行逮捕,甚至处罚。

在船上的逃票行为均为犯罪,未经船长同意,擅自登上船舶或者留在船上,也作犯罪论。逃票者要留在船上,必须征得船长的同意。

但另一方面,法律也限制有些不负责任、横行霸道、酗酒成性的船长可能滥用权力的行为。船长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将受处罚:

(1)故意失职;

(2)不履行义务和责任;

(3)玩忽职守;

(4)处于酗酒或服用麻醉剂的影响之下;

(5)所有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的灭失、毁坏和严重损坏,或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受伤的行为或疏忽,或者是由于未做应做的保护船舶或船上人员不受损害的失职行为。

如对船长的上述行为提起诉讼,则可能判2年以下的徒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