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带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50页(837字)

船舶拖带合同是指拖船根据被拖船的需要,按照双方约定的拖带浬程、拖带时间或被拖带的船舶类别,而由被拖带的船舶支付拖带费的合同。

国际间通行的拖带合同尚未具备统一的格式,香港所使用的拖带合同,其主要内容如下:

1.拖带的任务。在合同中必须写明被拖船的类别,遭遇事故的情况,船舶吨位和拖往的地点。

2.拖带的费用。在双方同意之下,订明拖带费用数额,说明在订约时给付一部分或全部,船舶至目的港后补足未付之数。如果被拖船在拖带中漂流遗失,未付部分是否给付,双方还应在合同中订明给付拖带费用的币制、支付地点和方法。

3.拖带的开始和终止。合同成立后,由拖船接受被拖船通知,进行系缆时,或者由拖船向被拖船抛缆时起为拖带开始的时间,如果两个时间有差距,以先者为准。拖带终止的时间,以拖船收到被拖船解除拖缆通知时,或者缆绳松解、拖船与被拖船实际脱离时为准。如果两个时间发生差距,以后者为准。

4.拖船的责任主要有:

(1)拖船在拖带开始前,已无适航能力,或无适拖的能力,如拖带的设备不足,人手不够齐备或机舱动力不足,在拖带中机器超过负荷而不能胜任,拖船应承担不适航或不适拖所造成的损失;

(2)在拖带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原因,如果是由于拖船方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损失由拖船承担。

5.拖船的免责。

上述几项系拖带合同所涉及的重要内容,但这些内容不是固定不变的,双方当事人可根据需要增添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条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