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有仿制枪械罪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84页(656字)
任何人藏有仿制枪械,就构成藏有仿制枪械罪。
此罪中的“仿制枪械”是指:
(1)外形是枪械,但不是枪械定义范围内的物体;
(2)外形是气枪(包括有膛线的气枪)或以气枪方式发射的手枪,但不是枪械定义范围内的物体;
(3)外形是榴弹,但不是弹药定义范围内的物体。
被告如果能向法庭证明下列任何一项,可以获得免罪:
(1)被告不满15岁;
(2)被告是以仿制枪械经营者或其雇员的身份拥有仿制枪械;
(3)拥有仿制枪械的目的不是危害公共安全,企图犯罪;
(4)拥有仿制枪械的当时环境是不可能致使本人或他人进行犯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将外形是枪械而构造不是由枪管发射子弹、弹丸或投射物的物体改装为枪械,就犯有改装仿制枪械为可用枪械罪。
被改装的物体包括外形是手榴弹的物体,只是这类物体不可能被改装为“有枪管的致命武器”。常见的是改装起步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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