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06页(501字)

《雇员赔偿条例》适用于根据雇佣合约或学徒合约受雇的人士,包括长工及散工、家庭佣工、农业雇员;香港注册船只上工作的雇员及同意受香港法庭行使司法权的外国船只上的香港雇员;香港公司派往境外工作的雇员等。该条例不适用于非直接受雇者,如外工、承包工、雇主家庭成员等,但雇主为其办理保险者除外。

雇员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作关系引致身体伤害的意外事件均有权获得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身体局部受伤、永远丧失工作能力或不能正常工作3日以上。

雇主必须替直接雇佣的雇员投购工伤赔偿保险。对于雇员的工伤意外事件,雇主有责任按规定向有关职能部门呈报。发生一般的工伤事件,雇主应于7日内向工厂督察员或矿务总监等呈报,并向雇员劳工处赔偿组递交有关工伤详情的表格。如发生死亡或重伤的重大意外事件,雇主应于24小时内书面呈报。

下述情况不在赔偿之列:雇员自伤;雇员受伤是因饮酒及吸毒所致;雇员受伤是因自己的严重及故意不当行为所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