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85页(616字)

该办法是司法部为贯彻“一国两制”方针,适应香港的特殊情况,为妥善处理好两地不同制度间的法律冲突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香港与内地交往日渐增多,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和经济法律事宜所需的公证证明问题,适应香港同胞与内地民间往来日益频繁和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从1981年起,司法部开始委托香港律师办理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方面的有关证明业务,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

十多年来,这一制度在促进香港与内地的民事、经济交往,解决历史遗留的法律问题和不同制度间的法律冲突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香港居民和企业的欢迎和支持。为了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委托公证人(香港)制度,使之在香港回归后发挥更大的作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委托公证人的性质、业务范围、所出具的公证文书的确认程序,规定了委托及注册的条件和程序、委托公证人的法律责任等。为保证委托公证人所作证明的质量,简化两地间证明文书使用程序,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要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

现在公证业务已由初期办理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方面的证明,扩展到办理香港公司、社团等到内地处理经济法律事务、司法、仲裁事务等方面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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