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公布实施前形成的收养关系的确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77页(232字)

在《收养法》公布实施前,由于没有收养的专门法律,没有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要履行何种法律手续。为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家庭的安定、和睦,对于《收养法》公布实施以前所形成的收养关系应予承认。一些当事人为避免因收养关系设立时未履行法律手续而出现各种问题,要求补办公证证明的,在《收养法》生效后即1992年4月1日以后,两年内补办收养公证。补办公证证明的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者自当事人共同生活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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