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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坏军人婚姻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00页(514字)

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认定破坏军人婚姻罪应该注意:

第一,必须是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公安部队服役的军人,包括有军籍的干部、战士和技术人员;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转业军人、残废军人和军事机关中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以及因犯罪而被判刑在执行刑罚期间保留军籍的军人。

第二,必须是同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有正式婚姻关系的人,不包括与现役军人仅订有婚约关系或者仅有恋爱关系的人。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公开地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它同结婚的区别,只在于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和举行一定的结婚仪式。因此,同居并不是指一般所说的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更不是指男女间的一般交往。

第三,必须是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故意,而是由于对方隐瞒事实真象,以致受欺骗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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