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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应向哪里起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73页(739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弄清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才知道“打官司”向哪里告状。有的夫妻二人不在一起而分居两地,由于感情破裂而一方要提出离婚,就向对方户口管辖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这样就便于管理。比如夫妻二人一方在北京,一方在南京,在南京的一方提出要求离婚,则向在北京的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方在北京要向在南京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则要向南京的一方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一个案件有几个被告人,比如父母起诉子女不给赡养费,几个子女分别居住几个城市,则其子女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的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都可以受理本案。有的是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通称为法人)提起民事诉讼,则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下列几种情况比较特殊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几种情况是:(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诉讼;(2)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于上述四种情况的被诉人户籍地、居所地有时无法确切了解或无从了解(比如本人出国了),这种情况只能在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去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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