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交纳诉讼费用?交纳多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90页(952字)
按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由于我国人民民主的性质,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收费制度不健全,长期不收费,这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长期不健全有直接关系。有的当事人就以“打官司”不要钱缘由,经常出入法院进行诉讼活动,使民事审判工作应接不暇,影响了应该受理的重要民事案件的处理,也是欠妥当的。因此少量地、适当地收取诉讼费,既可以防止一些人频繁地出入于法院,热衷于“打官司”,同时也是尊重审判人员的辛勤劳动的一种表现。当然,收取的诉讼费用是国家的收入,而并非审判人员的“外快”,审判人员并未直接开支享用诉讼费用,但总是体现了珍惜、尊重审判人员的劳动。至于财产案,根据标的物收费完全是应该的。
诉讼费用收多少?非财产诉讼案件的受理费:按江苏省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每件收3元,法人之间每件收20元(上海规定收20~100元;山东最低收20元;安徽最低收20元)。
财产诉讼案件的受理费,按争议财产价额的1%收取,公民之间每件受理费不足3元的,按3元收取。法人之间每件受理费不足20元的,按20元收取。
离婚诉讼一次收费40元。
原告人撤诉受理费减半,由原告人负担,或经人民法院研究决定予以免收。调解成立受理费减半,由当事人按比例分担或协商解决。
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比照第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非财产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交纳。财产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预交。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上述费用,由败诉人负担。
执行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申请人应预交申请执行费30元。执行终结时,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一并由被申请人交纳。当事人交纳费用确有困难的,应提出减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