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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公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35页(664字)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

由此可见,办理公证:(1)要当事人本人申请(书面、口头均可);(2)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需有委托证明;(3)如当事人患病瘫痪在床,遗嘱需要公证,公证员可到当事人住地现场办理有关公证事宜。这就大大方便了群众,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公证为人民服务的性质。

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和材料。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经公证的项目,应发给司法部统一规定格式的公证文书。公证文书应留存一份在公证处作案卷保存,以便查阅。如果一份公证文书不敷应用,可制作若干文书副本发给当事人。公证处应按司法部的规定收取费用,并为当事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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