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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了违约责任后就可以不履行合同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64页(355字)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的履行对于另一方成为不必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但是,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这就是说,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即承担了违约责任,并不能代替经济合同的实际履行,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履行合同。这是因为,当事人订立经济合同是为了实现国家计划,达到特定的经济目的。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是对违约的经济制裁,但是订立经济合同的目的并未实现,因而合同关系并未解除。因此,当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经济合同时,自然应继续履行。这是我国经济合同法的实际履行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合同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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