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南京大学出版社《简明西方哲学手册》第136页(589字)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一些思想家宣扬的一种关于国家和法起源于社会契约的唯心主义政治学说。它萌芽于古代希腊的哲学中,中世纪也有表现。到17和18世纪,经由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哲学家的继承和发展,形成为系统的政治理论。

这种学说的基本功用是解释国家和法的起源,规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它是针对“君权神授说”提出来的,主张“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申出国家的自然规律”。社会契约说的理论家们设想:人类在进入社会和国家以前,处于一种所谓“自然状态”中。随着社会生产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和不平等,人类脱离了自然状态而展开竞争与倾轧。人们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就缔结契约,制定法律,把自己的一切交给集体,换取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这样就产生了国家,出现了集中权力的君主和平等享有权益的臣民,社会就由此走向了文明。卢梭还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立场出发,由社会契约论引出革命的结论。他认为国家统治者如果不执行契约,不履行职责,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就有权推翻统治者。

尽管社会契约说对国家和法的起源的解释是历史唯心主义的,但它在反对“君权神授说”和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起了积极的进步作用,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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