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总督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84页(607字)
简称澳督。是葡萄牙总统和葡萄牙主权机构在澳门的全权代表,澳门政府最高长官。其官阶相当于葡萄牙政府的部长。由葡萄牙总统任免,并授予职权。在委任之前,预先向澳门居民咨询。在葡萄牙国总统更迭时,澳督须由新总统委任。澳督对总统负责。澳督领导澳门政府,签署澳门的法律和法令(由立法会通过,经澳督签署颁行的法例叫法律,澳督制定与其专有职权有关的法例叫法令),并以命令颁布施行,否则该法律文件无效,澳督通过法令行使立法权和执法权,附属于澳督的咨询会发挥咨询和协助作用。澳督负澳门地区治安责任,通过保安最高委员会制定及协调澳门地区治安的指导方针。保安最高委员会由总督主持,其成员包括政务司,保安部队司令、副司令及参谋长,以及由立法会互选的议员3人。协助澳督执行职务的是政务司(又称辅政司)和保安部队司令。政务司人数不超过5人,官阶相当于葡萄牙政府的副部长,由澳督提请葡萄牙总统任免,职权由澳督授予。总督因事离开澳门时,由保安司令或被指定的政务司出任“护督”。澳门地区同外国的关系、订立国际性协议或协约以及对外安全事宜、代表澳门的权力属于葡萄牙国总统,但总统可以委托澳督处理。1990年,经过修正后的《澳门组织章程》规定,澳督还可根据澳门司法高等委员会和澳门司法委员会的建议,委任各级法院的院长和法官、检察院的助理总检察长、检察长和检察官。澳门立法会23名议员中,澳督直接委任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