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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反贪污高级专员公署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98页(1140字)

1990年9月成立。其职责为打击日趋严重的贪污和行政违法行为。该公署设专员1名,由总督任命。专员可任命2名助理专员协助工作。反贪公署在开始运作时,曾试图把香港廉政公署作为自己的运行模式,但澳葡的法院和检察院、澳门立法会都不主张其权力过大,仅保持其有预审权,而有关的刑事诉讼仍要交给澳门的法院和检察院去执行。澳门的贪污远盛于香港,整个社会风气崇尚“金钱万能”、办事用钱“打点”。因此,有人讥讽该公署为“一只没有牙的老”。该公署的职权是,负责开展防止贪污或欺诈行为的工作,对总督、立法会主席和议员,政务司、咨询会委员,中央和地方行政当局以及公法人等公共实体以及公营企业、公共服务企业和信用等机构人员触犯的贪污罪与欺诈罪,依刑事诉讼法例作出不直接涉及基本权利的预审行为。该公署一方面促进个人的权利、自由、保障和正当利益的实现,使行政当局的公正、合法和效率得以保证;另一方面,就公共机关的领导人及其他人员的贪污或欺诈行为加以预防和压制,确保行政当局的廉洁和道德形象。该公署有下列权力:(1)对有充分依据怀疑发生贪污或欺诈行为,对公有财产之犯罪、滥用公职或损害公益的行为等事实的迹象或消息予以查明;(2)进行职责所需的一切调查及其他预审行为;(3)不论事先通知与否,进行视察任何公共实体,查阅文件,听取机关领导人及人员的叙述或要求提供认为适当的资讯;(4)促使并要求进行特定调查、深入调查或进行其他调查行为,以便查明在公共实体与私人关系的范围内行政行为与程序的合法性;(5)监督涉及财产利益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性与行政正确性;(6)将查清的违法行为迹象,向有权进行纪律行动的实体检举;(7)基于情况所需,关注有权进行刑事或纪律程序的实体的任何程序;(8)向总督和立法会知会主要查明的结果,并通知两者关于在公署职责范围内政治职务担任人的所作所为;(9)向总督或立法会建议,推动对影响人的权利、自由、保障或正当利益的规定的违宪性与违法性加以审议;(10)向立法会及总督建议采取立法措施,以改善机关运作以及对行政合法性的遵守,尤其是消除便于贪污以及不法行为或道德上应受谴责的做法的因素;(11)向总督建议采取行政措施,以改善公共机关;(12)直接向有关机关提出劝告,以纠正违法或不公正的行政行为;(13)指出所发现的法例缺陷,提出解释、修改或撤销有关法例的意见或建议起草新的法例;(14)与有权限的部门合作,谋求最适当的解决办法,以维护人的正当利益,改善政府施政;(15)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在保障有关权利和正当利益的情况下,都有义务与反贪污高级专员公署合作,尤其是公共机关,有特别义务协助公署的任何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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