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现行市政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00页(777字)
根据1988年澳门立法会制定的关于市政制度的3个法律,澳门地区分澳门市政区和海岛市政区,分辖各自地域,拥有本身管理机构和财产,并依法享有行政和财政自主权。市政机构由市议会和市政执行委员会组成,拥有独立的职权范围,对其决议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才能停止、更改、撤销或作废。市政机构职责集中在管理本身资产、都市规划、建筑、公共卫生、文化和体育活动、环境与居民生活条件的维护和保障。其中市议会有权就市政执行委员会提交的建议和申请作出决议,审议市政区活动计划和财政预算及借款事项,确定市政机构组织架构和人员编制等,并监察有关决议的执行。市政执行委员会具体负责市政区的日常管理,有关法律明确其有数十个事项上的管理权限。截至1991年底,澳门市政执行委员会领导的工作人员近2000名,设有总行政司和技术事务司。海岛市政执行委员会拥有工作人员850余名。市政机构独立于澳葡政府设置,但法律授权总督对市政机构进行行政监督,包括:(1)通过分析市政机构会议记录,督促其遵守澳门地区的法律,调查其下属部门的活动,要求其对已作出的任何活动加以解释;(2)负责批准市议会关于市政区活动计划、预算及其补充、管理账目和借款;(3)在进行调查、发现其严重违法、阻止有关调查或拒绝遵守司法决定、因其自身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有关预算或提交供审查账目时,可下令解散市政机构。目前,总督就授权负责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务的政务司行使上述部分职权。现行市政制度与以往相比有两方面变化:(1)法定职权大幅度减少,有关消防、供水、供电、交通、集市、市政、民政等方面的职权全部或部分地划归澳门地区政府,市政机构事权范围受到局限。(2)市政机构分为市议会和市执行委员会两个机关,前者决定计划和预算,后者负责日常行政管理,都作为拥有法定职权的管治机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