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公务员和服务人员的退休和抚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31页(1152字)
依照澳门现行法律,只有公务员和服务人员才有资格依法享有退休权,编制内无原职位的定期委任人员或编制外合同聘用人员在就职或签约时,可声明放弃享受退休权利,编制外散工不存在退休问题。依法享有退休权的资格包括:公职服务满15年,参加退休基金并按月供款,供款数为独一薪俸(即职级薪俸和在职薪俸)加年资奖金的24%,其中8%由个人承担,则不再供款。供款期内的所有工作时间都必须供款,若被暂停工作或薪俸,则须在复职或补薪后补交供款。退休分为强制退休和自愿退休两种。强制退休指按照法律或被有关机构强迫而引致的退休,包括4种情况:1.年龄达60岁;2.有15年工龄且被健康检查委员会宣布长期、绝对丧失任职能力;3.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病及公益行为引致长期、绝对丧失任职能力;4.有15年工龄但因刑事或纪律处分而被强迫退休。后者指当事人经申请或声明而引致的退休,年满55岁并有30年工龄者可声明自愿退休;满30年工龄经申请并获有关机关批准,亦可自愿退休。退休金根据基础薪俸算出。基础薪俸分两类:(1)对满40年工龄或因工作意外等而丧失任职能力者,其基础薪俸为离职时的独一薪俸;(2)在其他情况下基础薪俸等于离职前3年的平均月独立薪俸的90%。退休金等于基础薪俸乘以1/40,再乘以工作时间,因工作意外等原因丧失任职能力者,其工作时间一律按40年计算。退休金可一次性领取,也可按月领取。一次性领取的退休金数额为基础薪俸乘以2,再乘以实际工作时间,但这种领取方式迄今并未实际采用。退休金和薪俸一样,随着公共行政人员薪俸表的调整而调整。退休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经申请可再从事另一公职,但只能以散工形式聘用,且所受薪俸只能相当于所任职务应有薪俸的一半。澳门退休基金会于1986年成立,原隶属于财政司,后独立成为具有行政、财政、公产自治权的相当于司级的公法人。澳督对其拥有实际的控制权,基金会行政官员的任命、财政预算、公户转移的标准都需澳督认可。其资金来源是薪俸供款、政府和自治单位的补助拨款、法律规定的其他补助金额、基金投资收益、公产转让收益、遗留、遗产、捐赠和其他单位给予的特别补贴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拨款。享有或应享有退休金待遇的人员死亡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胎儿、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而原已领取子女津贴的子女等,可申请金额相当于应得退休金一半的抚恤金,在所有收益人之间分配,直至配偶死亡和子女成年无需抚养为止。为此建立抚恤金累积制度,参加的公务员或服务人员在职期间须每月作抚恤供款,供款总额为独一薪俸加年资奖金的3%,其中1%由个人承担,其余由行政当局拨款。因公死亡者抚恤金可提高至退休金的70%。对工作时间不满15年而亡故者,其合法继承人有权领取相当于死者生前抚恤供款的加倍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