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84页(4343字)

美国实行判例法,但是成文法自成体系。联邦宪法中规定了约17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原则。联邦编纂的《司法法典》中包含了刑事诉讼的规定,此外,还制定了《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美国最高法院规则》、《美国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规则》等法规。许多州宪法仿效联邦宪法也规定了诉讼权利和原则,并制定了用于本州的刑事诉讼法规。

诉讼权利和诉讼原则 联邦宪法明文规定的诉讼权利和原则有:不受非法拘留、监禁和搜身权,不受非法搜查、扣押权,受大陪审团审查公诉和陪审团审判(见陪审制),公开审判,迅速审判,被告知被控罪行的性质和理由,获得律师帮助(见辩护权),质问对方证人(见交叉询问),获得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不得强迫证人和被告人自证其罪(见拒绝作证权、免予自证有罪权),不得处以过多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罚金,不得处以酷刑和非常刑,法律平等保护,一事不再理以及法律正当程序(见正当程序)。除宪法外,法律还规定被疑人、被告人享有保释权等。依据联邦宪法和《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条的规定,美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宗旨可以归纳为:保障人权,保证审判公正、合理处罚、程序简易和耗费适当。

侦查 侦查工作主要由联邦和各州、市、县等地方政府的侦查机关负责。联邦同州政府侦查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在管辖范围上基本有分工。美国许多高等院校也设警察机构,通常也称“警察局”,其成员称“校园警察”,负责侦查发生在本校的犯罪行为。高等院校所设的警察机构,由本校领导,独立于地方和州的侦查机构,属于民间性质的侦查力量。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对于侦查官员实施的侦查行为,提出了以保障个人权利为中心的合法性的具体要求。

告知权利 官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实施逮捕前,必须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沉默权、律师帮助权等。对嫌疑人应当告知而未告知权利的侦查行为,则属违法。对已被关押的嫌疑人讯问时,应有律师在场,嫌疑人因不知自己有此权利,致使在讯问时律师不在场时,讯问属违法。

逮捕 联邦官员逮捕非现行重罪嫌疑人,一般应在事前获得许可证。逮捕证应由中立的、公正的联邦司法官在审查控诉书或宣誓申请书后,认为逮捕该人有可成立的理由时予以签署。有效的许可证是逮捕的合法依据,执行程序符合要求也是合法逮捕的要件之一。逮捕证的有效性和执行的合法性同时具备,则逮捕为合法。事前未获许可证而需逮捕某重罪嫌疑人时,执行逮捕的官员,根据情形,认为该人已经实施重罪存在可成立的理由时,所进行的无证逮捕是合法的。所谓可成立的理由,联邦最高法院的经典解释是,执行官了解到的事实、情况和可信的材料,足以使一般谨慎的人有理由认为某人已经或正在实施犯罪(签署逮捕证时),或在某特定地点或特定人那里可能发现财物(签署搜查证时),就是存在可成立理由。所谓一般谨慎的人,指未受法律专业训练的普通人。在同样情形下,一般的“普通人”也会认为被捕人已经实施犯罪,或被搜查的物品会在特定地点搜到的,就是存在逮捕或搜查的可成立理由。

搜查 官员进行的搜查原则上应事前获得许可证。有证搜查必须同时具备搜查证的有效性和执行的合法性。无证搜查只适用于合法逮捕附带的搜查,被告人自愿表示同意搜查,及存在紧急情况等特别因素时的搜查。

非法逮捕、搜查的后果 以非法逮捕或搜查取得的证据,一般由被告律师向法庭提出排除起诉方证据的申请后,经证明确为侦查官员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则法庭应予排除,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犯有指控罪行的事实依据(见排除规则)。

审判前程序 一件重罪案件从侦查到法庭审讯前,可能经历初次到案、预审、提起诉讼、提审各诉讼程序。

初次到案 逮捕后,一般于逮捕时起6小时内,即将被捕人押送至法院的司法官处。司法官应告知被捕人已处于被控犯有罪行的处境及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对轻罪控诉的案件,司法官应在此阶段讯问被控人是否答复控诉。被控人作认罪答辩的,即可结案并终止诉讼;作无罪答辩的,则诉讼继续进行。重罪控诉的案件,司法官一般不在初次到案阶段要求被控人答复控诉,因为重罪案件要经过预审或大陪审团审查的程序。

预审 美国约有一半州不实行大陪审团制,这些州的重罪控诉案件必须预审。预审一般由法院司法官主持,主要由控诉方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重罪控诉具有可成立的理由。被控方没有义务但有权利出示证据。双方都可对对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实践中被控方通常不出示证据,而是尽量了解控诉方掌握的证据以便提出有利于本方的各种申请,如以控诉证据不充分为理由要求撤销诉讼。司法官通过预审认定控诉方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重罪控诉具有可成立理由的,撤销原重罪控诉,或改为轻罪控诉,或撤销案件,释放被捕人。司法官认定控诉方的证据足以支持该重罪控诉存在可成立理由的,则重罪控诉成立。

提起诉讼 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呈交刑事控诉状为起点。刑事控诉状有公诉书和起诉书等形式。公诉书(indictment)是经大陪审团审查决定起诉后制作的控诉状。起诉书(information)是检察事务所的检察官决定并制作的控诉状。有些州,对某些罪允许以控告书(complaint)起诉。《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联邦刑事诉讼中,对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起诉,应用公诉书。对可能判处1年以上监禁或劳役的犯罪起诉,应用公诉书,被告人放弃依公诉书起诉的,也可依起诉书起诉。对其他犯罪的起诉,公诉书或起诉书皆可。许多州对可能判处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轻罪和某些微罪,由检察官提起诉讼。检察官在提交起诉后,被告人应被告知被起诉的罪行,以便为辩护作准备。

提审 法院在收到公诉书或起诉书后应迅速、及时地主持提审程序。提审是在司法官主持的公开庭上进行。首先,讯问被告人姓名、身份等个人情况,然后,检察官宣读公诉书或起诉书。被告人有疑问时,司法官应当解释。司法官在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后,被告人可就指控的罪行任意作出认罪答辩、无罪答辩或既不辩护也不认罪的答辩。在联邦诉讼中,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时,法官确信被告人懂得认罪答辩的意义和后果,记录有明确记载时,认罪答辩才有效。法官还可要求检察官提供其他有罪证据,以印证认罪答辩的可信性。实践中,法官根据提审时被告人自愿作出的认罪答辩就可作出有罪判决,诉讼即为终止。

审判程序 美国刑事初审程序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法官以独任或合议方式进行法庭审判。庭审正式开始后,书记官宣读公诉书或起诉书。然后法官问被告人作何答辩,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时,一般当庭可以结案,诉讼终止。作无罪答辩的,庭审继续进行。检察官作开始陈述,扼要说明指控的罪行、准备证明哪几个问题、提供几位证人等。被告律师可以在此时作开始陈述。调查程序开始时,起诉方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然不能支持其指控的罪行的,法官可依职权或依被告方申请作出无罪的直接裁决(a directed verdict),宣告后立即释放被告人。初审程序就此终结。起诉方提供的初步证据能够支持其指控的罪行时,法庭进一步调查证据。证据都由双方当事人提供。证人一般通过回答本方和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询问以证明或反证案情事实。询问证人的顺序是,首先询问起诉方证人,然后询问被告方证人。被告方不传唤证人到庭的,询问起诉方证人后,证明活动就结束。各方证人先由本方主询问,后由对方反询问。这种交叉询问一般可以进行两轮,第二轮称为再次主询问和再次反询问。提问题的方式和范围应符合要求。调查证据结束后一般即进入法庭辩论。多数实行的辩论顺序是,起诉方首先陈述,被告律师然后反驳,最后起诉方针对其反驳进行陈述。双方在言词中不得明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个人评述性意见。辩论结束后,法官进行评议或个人判断证明被告人有罪是否存在合理疑点,没有合理疑点的,判决有罪;存在合理疑点的,判决无罪。合议审判的,在法官评议后,首席法官指定一名法官或本人根据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的判决结果及理由制作判决书。有异议的法官可以书面形式阐明自己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及理由。量刑,先由缓刑官或假释官在进行判决前调查后提出建议,最终由法官决定。判决必须公开宣告。

第二种方式:陪审团参加庭审。其程序与法官庭审的程序大致相同,不同点在于:法官在庭审正式开始前,应告知陪审团在法庭上的职责,应遵守的证据与诉讼规则;在辩论结束后,法官又应对陪审团就适用于本案的法律问题进行指导;然后,陪审团全体成员退出法庭,进入评议室秘密评议,法官不得参加。评议过程中遇有法律问题可通过法警传递给法官。评议结果由陪审团主席在法庭当众宣读,简单宣告裁断有罪或无罪。该陪审团在本案的任务就此完成(见陪审制)。

第三种方式:控辩双方经谈判达成协议的,可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作出有罪判决。检察官与被告律师,不经法庭调查与辩论,在法官不在场的情形下,就被告人的罪名与刑罚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呈交法院。法官经过询问,知悉被告人是自愿放弃法庭审理并接受这种谈判方式而认罪时,即可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作出有罪判决。美国称这种谈判方式为辩诉交易(plea bargining)。全国约90%以上刑事案件通过辩诉交易结案。

上诉程序 美国的上诉包含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及上诉审法院对有关行政机关裁决的复审。联邦的一般案件,两审终审;法律规定的案件,不服上诉法院二审裁决的,可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多数州实行两审终审,有的州实行三审终审。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经过州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还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或复审。上诉审一般不进行事实审而是法律审。对陪审团的裁断不得提出上诉,只能对初审法官适用法律的错误提出上诉。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享有绝对的上诉权。除个别州,检察官一般没有上诉权。联邦立法允许联邦政府对撤销大陪审团公诉的决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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