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70页(379字)

运用音像技术记录侦查活动,在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较为盛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将“视听资料”规定为七种证据之一,意味着录音录像技术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充当记录工具的法律地位的确立。音像记录比其他任何形式的记录在收集证据方面都要及时迅速,在核实其他证据方面也最为方便有效,尤其在再现案件情况的立体直观性方面更是任何其他记录方式无法比拟的。特别是有些证据如果用传统的文字记录既缺乏直观,又会因记录人员的书写技能差而使记录失真,照相记录又只能反映局部的、片面的、静止的情况时,音像记录技术则正是具有直观性、准确性和动态连续性等特点,完全可以克服上述缺陷,满足收集记录证据的要求,准确地再现证据和反映证据全貌。当然,音像记录技术也并非完美无缺,最大的美中不足是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较其他形式的记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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