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农业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4页(913字)
目前,根据波兰法令规定,政府建立如下农业机构:(1)波兰农业和食品经济部。该部共设11个司和1个办公室:经济和财政司、对外合作司、欧洲一体化与对外援助协调司、农业生产司、粮农食品加工及所有制改造司、农业市场司、土地管理司、农村基础设施司、社会和劳工事务司、科教推广司、兽医司。一个批发市场和商品交换办公室。此外,该部还负责监管3个政府机构:农业市场局、国有农业资产局和农业重建和现代化局。(2)农业市场局。该机构设立于1990年,是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一个国家机构。目的是稳定农业市场、保护农业收入水平。该机构负责以下工作:对波兰暂时剩余的主要农产品和食品进行购买;在国内外市场上出售这些产品;进口农业初级产品、半成品和成品;建立和管理粮、农食品储备;为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分析并预测国内外粮农产品市场;为政府提供粮农市场信息并提出措施建设。该机构负责处理的粮农产品包括:谷物、植物油、奶粉、肉、糖、蜂蜜和羊毛原料。其贸易以同经济实体签订民法合同的形式进行。该机构的建立有助于农业市场体制的发展,尤其是国内批发市场网络和农业期货市场网络的建立。该机构的资金来源有两个:一是每年预算法所列的补贴数额从国家预算中拨款;二是来自该机构的营业活动。该机构通过设在华沙、波兹南等地的七个地区农业市场代理处具体操作。(3)农业重建和现代化局。建于1993年12月29日,主要负责以下事务:农业生产投资;农产品、食品加工和农业服务等的生产性投资;改善农业结构(从财政上对购买农业资产给予资助、整顿农场);发展技术设施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教育和职业培训、推广和信息。该机构首先以银行贷款利息补贴的形式和为借款人偿还部分银行贷款,参与资助工作以及给予具有特殊意义的项目以信贷担保。得到该局补贴的一个条件就是借款人必须提出一份农场现代化计划或农产品和食品加工或农业服务方面的项目计划,计划中还应包括当地农业推广中心表示肯定的意见。该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以及其他银行来行使其职责。该局的收入来源有:银行专项储备金的利息、作为补贴获得的基金以及以贷款形式得到的外国援助,还有每年按预算法得到的预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