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机械化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13页(357字)
韩国1978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1)欲驾驶总统令规定的农业机械者,须领取农水产部长官发放的执照,未按此规定取得驾驶执照而在《道路法》规定的道路上行驶该农机者,处以5万元以下的过失罚款;(2)依本法规定取得驾驶执照的农机所有者,须到汉城特别市市长、釜山市长或道知事处注册,未按规定注册者,处以5万元以下的过失罚款;(3)农水产部长官可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农业协同组合或为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而设立的法人或团体;(4)农水产部长官可按总统令规定,将本法规定权限的一部分委任给道知事、农村振兴厅长或国立农业物资检查所所长。该法还规定,不接受农水产部长官的依法检查,销售普及机种农业机械的制造业者或输入业者,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百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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