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1页(357字)

根据英国法律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属于一种非盈利的社团组织,即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并以相当低的利率和比较优惠的条件向社员提供贷款。根据农村信用社章程规定,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存款。每个社员须定期存入小额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英镑,所有存款人都是信用社的“股东”。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贷利率,明显低于其他金融机构。英国政府为了支持信用合作社发挥融通农业资金的作用,于1979年通过了《农村信用合作社法案》,对信用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法案规定,信用合作社除办公所需房屋外,自身不能投资于不动产项目;信用社必须实行保险,以便应付意外事故。另外,法案还规定信用合作社对其利息收益的纳税可享有6年宽限。这些新规定都较好地支持了英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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