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合作社罚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0页(204字)

民国《合作社法》第8章罚则,规定合作社社员设立人、理事、监事及清算人违反本法有关申请登记期限或通知、公告期限的规定的,可科2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人员违反本法有关合作社章程、大会记录、业务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财产目录及盈余分配案、清算报告书的规定的,可科3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人员违反本法有关查阅书类、申请宣告破产的规定的,可科3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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