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机驾驶考试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4页(467字)
台湾当局根据《农耕机管理办法》规定,于1963年颁布《农用牵引机驾驶员考验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1)农用牵引机驾驶员的考验,由政府农林厅委托糖业公司农业工程处办理。(2)考验分为各型轮式牵引机、各型履带式牵引机。(3)年龄在18岁以上,55岁以下,无红绿色盲,腿长可刹车至底,手可把握方向盘驾驶的,并有驾驶泛引机技能的,可申请参加考验。农业工程处应在接到申请书后7日内审查完毕,安排考验。合格后,应发给驾驶合格证,合格名单送农林厅备查。(4)曾在糖业公司各种牵引机驾驶训练班结业,取得毕业证书,并有实际驾驶经验6个月以上具有证明者,可向农业工程处申请免考发证。(5)农用牵引机考验科目及计分标准如下:牵引机驾驶包括开车前的准备及驾驶技术与农具使用等三项,占总分数40%,以24分为及格;机械常识包括牵引机构造大意及牵引机保养常识与耕作常识等三项,占总分数30%,以18分为及格;公路交通规则占总分数30%,以18分为及格。(6)牵引机驾驶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违者,可予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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