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1989年植树造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0页(359字)

菲律宾于1989年3月6日颁布《工业森林种植修正法案》。主要内容:(1)规定了用于工业用林种植的租约和批准条件;(2)规定了种植用于工业和能源用途的树木的指定地区;(3)租用的地区被限制在总量为20000公顷,承租人可以在5年内开发;(4)植树租约可为25年,承租人变更后再持续25年,在租用前3年承租人应完成植树30%,5年内达到100%;(5)承租人基本义务是种植和培育树木,按租约要求从土地开发开始三年后每公顷土地上应至少有60棵成材秋苗;(6)租约中必须限制在河岸上砍伐树木,对于稀少和濒临灭绝的树木必须给予保护;(7)承租人可享受减免税待遇;(8)租约执行情况应提交一个年度报告,接受服务机构审查,如没有认真履行义务,没有达到必要的种植率,条约应当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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