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1994年山地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1页(447字)

意大利于1994年1月31日颁布《山地保护修正法案》。这一法案旨在贯彻宪法第44章,进而保护和恢复山地资源条件。该法案主要规定:(1)根据政府预算和经济计划设立国家山地保护基金,社会、中央政府和企业要各自独立地支持政府预算和经济计划;(2)授权已建立的山地组织管理农业和畜牧业资源,承认合法的私人协议,并赋予这些组织起草内部法规的权利;(3)在山地社区中,契约继承人在契约到期时有获得土地的权利,但契约继承人必须在契约过期的6个月内通过登记部门通知共同继承人,并在之后的3个月之内完成支付协议;(4)鼓励山地社区内部或社区之间在他们所属的领地范围以内,根据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契约来管理好他们的林地。只要获得该地区至少3/4以上林地所有者的同意,他们就可以组建自己的林地公会;(5)通过农业、食品和森林资源部门设立山区产品登记处,凡是在该区内生产的产品一律要标明“意大利山区产品”的字样;(6)提供资金支持以鼓励人们定居,但居住期限至少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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