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森林组合事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2页(534字)
日本森林资源是以私有林为主的国家。为克服小规模经营的局限性,日本政府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以森林组合的形式,将小林主纳入国家森林计划体系。森林组合是日本私有林所有者的以协作服务为主要职能的法人团体。组合在日本林业中有百余年历史。明治20年代(1887年至1896年),部分私有林主为保护山林、防止火灾,自发地组织山林组织或林业组合组织,逐渐被地方政府承认,并制定了组合规则。明治30年代(1897年至1906年),日本政府允许部分国有林出卖给私人经营,扩大私有林比重。为了促进其经营和施业,1907年在修改《森林法》时,增加了有关森林组合的条款。二次大战时期,日本政府加强对私有林经营直接监督,在1939年修改的《森林法》中规定向森林组合统购木材,统购部分由国家给予补助。二次大战结束后,日本在1951年《森林法》中确定建立新的森林组合,提高森林所有者的经济、社会地位,并于1957年制订了《振兴森林组合三年计划》1978年,日本森林组合制度几经修改逐渐成熟,在《森林法》再次修改中,森林组合制度从中分离出来,政府制定了《森林组合法》,新颁布《森林组合法》对森林组合事业的体制、内容、规模和形式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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