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安大略省立公园驯养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69页(570字)
加拿大安大略省《省立公园法》第4.5条规定:(1)除了在公园主任管理的专门区域内,禁止任何驯养动物的控制者让驯养动物在省立公园内自由活动;进入省立公园内公园主任作为游泳区管理的任何水域或爬上其邻近沙滩上的任何地方;进入任何标有禁止驯养动物进入告示的区域。(2)在省立公园内禁止任何人的驯养动物:制造过度噪音;打搅他人;破坏公园财产或公园植被;追逐或骚扰野生动物或鸟类;伤害,或试图伤害公园内的任何人或其他驯养动物。(3)驯养动物除非拴在长度不超过2米的皮带上,否则将被视为自由活动。(4)应官员的要求,负责照看自由活动动物的人应逮住动物并将其拴在皮带上。如果动物的控制者违反第(1)、(2)或(4)款,官员可以将动物扣押或没收。(5)如果官员根据第4、5(4)款将动物扣押或没收,应根据兽栏法将其关入栏中。(6)除了在公园主任专为此目的而经营的区域内,禁止任何人在省立公园内赶马、放马、骑马或其他类似的动物。(7)根据狩猎和捕鱼法,在省立公园内允许狩猎的地方狩猎时,人们可以或带着没有拴皮带的狗。(8)驯养动物的控制者应在不会导致健康危害或公众不方便的地方立即将动物粪便处理掉。第4.5.1条规定,除非在为此目的而指定的区域内,禁止任何人在省立公园内借助绳索、锚或类似装备进行攀援或攀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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