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防沙治沙罚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74页(475字)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4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违反本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不及时报告的,或者收到报告后不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的;(2)违反本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批准采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3)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的;(4)违反本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安置移民的;(5)违反本法第22条规定第3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第45条规定,防沙治沙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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