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退耕还林生活补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77页(347字)

中国2002年《退耕还林条例》第35条规定,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36条规定,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第37条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第43条规定,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第64条规定,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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