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水泡性口炎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6页(433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2.6条规定,当从被认为水泡性口炎感染国家进口家、绵、山羊、家匹时,各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水泡性口炎临床症状;(2)自出生或至少过去21天内一直饲养在无官方报道发生水泡性口炎的饲养场内;(3)装运前置检疫站隔离观察30天,并在检疫开始至少21天后接受水泡性口炎诊断试验,呈阴性结果;(4)在检疫期间及运往装运地的过程中,应避免昆虫媒介的叮咬。第2.1.2.7条规定,当从被认为水泡性口炎感染国家进口野牛、野生绵羊、野生山羊、野猪、野生马科动物和鹿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水泡性口炎临床症状;(2)装运前置检疫站隔离观察30天,并在检疫开始至少21天后接受无水泡性口炎诊断试验,呈阴性结果;(3)在检疫期间及运往装运地的过程中,应避免昆虫媒介的叮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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