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无非洲猪瘟国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0页(178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12.2条规定,一个国家至少在过去3年内未曾发生过非洲猪瘟,才可视为无非洲猪瘟国家。无非洲猪瘟国家进口活猪、精液、胚胎/卵和猪源动物产品时,必须根据本章有关条款进行。对于以前感染本病而采取捕杀政策的国家,经证实不再有家猪或野猪感染后,该期限应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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